被执行人陈天平, 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徐学庆,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晓瑜申请执行陈天平、徐学庆、李春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陈天平、徐学庆、李春偿还原告李晓瑜借款本金14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晓瑜与被执行人李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晓瑜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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