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文莲,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建国申请执行肖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肖文莲偿还原告刘建国借款本金10 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文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