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文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国伦申请执行黄文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黄文书在2015年1月22日前自行封堵位于李国伦房屋面的猪圈墙身上所留的洞孔及自行拆除其猪圈房屋所盖的瓦靠李国伦面超出10厘米的部分。我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书已经主动履行了(2014)余法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申请人李国伦所要求执行的内容是:要求黄文书封堵自家猪圈房屋上的瓦与墙身接触之间缝隙的洞孔及自行拆除自家厨房所盖的瓦超出10厘米的部分。其内容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一致,缺乏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义军
审判员 胡 越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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