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继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治富申请执行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告潘继红偿还原告陈治富的借款本金20 000元及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6 960元,案件受理费198.5元,合计37 15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继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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