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再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帮禄申请执行刘再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刘再群偿还李帮禄借款160 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再群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有房屋一栋,但该房屋已抵押给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贷款270 000元,且属于唯一的住房。申请人李帮禄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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