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继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忠兰申请执行潘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潘继红偿还借款25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潘继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忠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潘继红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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