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付与周其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3
申请人杨再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周其洋,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杨再付申请执行周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其洋偿还借款5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其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再付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周其洋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朱义军

审判员  刘友堂

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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