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其洋,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杨再付申请执行周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其洋偿还借款5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其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再付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周其洋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朱义军
审判员 刘友堂
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