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芳与谢新华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3
申请人肖国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谢新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肖国芳申请执行谢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谢新华偿还借款2 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谢新华离家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肖国芳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风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