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悦欣苑小区门面。
负责人罗应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特别授权),男。
被执行人郭兴,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县分公司申请执行郭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告郭兴赔偿原告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县分公司损失7 821元,案件受理费1 088元,合计8 9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兴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越
审判员 朱义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