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欧兴平(系特别授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覃官奎申请执行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李艳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7760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外出,李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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