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梁艳申请执行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周群偿还梁艳借款30 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周群的银行存款18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群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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