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福明与曾令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3
申请执行人苑福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曾令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苑福明申请执行曾令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曾令兵偿还苑福明借款33 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令兵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苑福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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