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培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袁万群申请执行黄培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黄培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万群各项经济损失118 680元,申请执行费1 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培林现仍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越
审判员 朱义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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