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仕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龚卫伦申请执行赵仕国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赵仕国偿还龚卫伦借款本金30 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龚卫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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