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明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萍申请执行邹明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邹明号偿还原告张萍借款35 0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邹明号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明号与申请执行人张萍达成了协议,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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