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正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晓瑜申请执行李艳、王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艳、王正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王正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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