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国土资源局与葛大伟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3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远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隆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仕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葛大伟,湖南省邵东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余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葛大伟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对余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余国土资行处字【2014】12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一、责令葛大伟退还非法占用的1216.10平方米的土地。二、限期葛大伟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4 322.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葛大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于2015年7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有存款479.58元,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均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大伟拆除了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部分建筑物、机器设备,搬离部分水泥制品。2015年9月7日,本院依法强制拆除了被执行人葛大伟修建的水窖一口及5个水泥制品。现被执行人葛大伟退还了非法占用的1216.10平方米的土地,于2015年9月21日交纳执行款5 000元。但被执行人葛大伟由于经济困难,现暂无缴纳其余执行款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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