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庆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姜元芝,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殷密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吉兰申请执行邓庆财、姜元芝、殷密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邓庆财、姜元芝、殷密书支付申请人周吉兰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吉兰与被执行人邓庆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吉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正文)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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