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明举,系该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胡海新,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胡海新林业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胡海新2015年3月30日前补种树木50株;处以2529元罚款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7日、8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海新的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但均未查询被执行人胡海新的存款及财产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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