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彬,贵州省开阳县人。
被执行人程德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田应德申请执行杨彬、程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杨彬、程德英偿还田应德借款47 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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