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庆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姜元芝,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长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吉兰申请执行邓庆财、姜元芝、张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邓庆财、姜元芝偿还周吉兰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 400元;张长梅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张长梅的存款12 000元予以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吉兰与被执行人邓庆财、张长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吉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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