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
被执行人徐启萌,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罗公银,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启萌、罗公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徐启萌偿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期内利息按8.3125‰计算,逾期利息为基准利率上上浮50%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被执行人罗公银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徐启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申请费620元。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公银的银行银行存款17,000元履行案件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徐启萌长期生病,家庭贫寒,又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剩余标的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启萌、罗公银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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