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冉忠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谭再国,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冉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冉忠偿还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 800元、公告费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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