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余法执恢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群,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田菲,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程天虎,男,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秀群申请执行程天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程天虎赔偿杨秀群各项损失19 525.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天虎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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