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红林,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红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罗红林向申请执行人任忠尧给付赔偿款184,072.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元、执行申请费2,66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红林在凤冈县进化镇街上的住房一幢。案外人罗洪会、罗洪敏等人以该幢住房系其父罗登高的遗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执行中还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的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任忠尧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忠尧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罗红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罗红林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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