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
被执行人朱克刚,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在执行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克刚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31,61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申请费374元。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克刚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冷劲松
审判员 兰 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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