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某申请执行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熊某某一次性补偿王某15 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某某的存款4 205.93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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