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延光申请执行王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吴延光,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王进才,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吴延光申请执行王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进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延光购车款23,400元、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51元。在执行中经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进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延光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延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进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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