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余(又名唐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唐清清,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唐光凤,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恩涛,贵州省余庆县人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云碧、唐余、唐清清申请执行张恩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恩涛偿付给申请人各项损失41940元。本院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恩涛在银行无存款,房产登记机关无产权登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余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友堂
审判员 胡 越
审判员 朱义军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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