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岑明礼,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岑明强申请执行岑明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岑明礼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挠岑明强对水青湾林木的采伐。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为此,本院责成申请执行人在90日内提供林木采伐的合法手续,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故本案尚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岑明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岑明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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