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52XX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

被执行人黄波,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申请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家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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