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平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遵义平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生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钟勇,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12)红民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勇支付给遵义平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款项2620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执行费2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钟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红民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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