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生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钟勇,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12)红民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勇支付给遵义平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款项2620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执行费2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钟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红民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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