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保林申请执行田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肖保林,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田德胜,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肖保林申请执行田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德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肖保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1,1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167元。被执行人田德胜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德胜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肖保林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肖保林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田德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兰 光

审判员  冷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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