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江,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伍仁军,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伍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伍仁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1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伍仁军长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伍仁军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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