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万荣碧。
本院在执行金长学申请执行万荣碧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长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不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金长学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睿
")被执行人万荣碧。
本院在执行金长学申请执行万荣碧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长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不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金长学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