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长学与万荣碧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金长学。

被执行人万荣碧。

本院在执行金长学申请执行万荣碧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长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不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金长学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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