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申请执行陈维、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952XXXX。

法定代表人罗登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首程。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维,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董丽,1988年9月21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申请执行陈维、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维、董丽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569.2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3,094元、公告费400元、承担执行费1,6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维、董丽主动属行560,00元,对余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3,094元、公告费400元二被执行人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因约定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约定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陈维、董丽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县支行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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