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邹敏,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陈军,1978年1月20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敏、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邹敏、陈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4,100元,承担执行费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敏、陈军与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敏、陈军从2015年10月起,每月偿还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本息元,直至还清贷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时止,诉讼费4,100元、执行费6,800元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30日前缴纳。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同意在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邹敏、陈军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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