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熊明勇、陈振梅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夏体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母光霞。

被执行人熊明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陈振梅,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熊明勇、陈振梅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遵红人口计生征决字104[2014]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罗文渊

审判员  袁晶晶

审判员  张 萍

二○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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