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
委托代理人钟海。
被执行人廖仕友,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安徐,贵州省思南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廖仕友、安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廖仕友、安徐向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75元,执行申请费7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仕友已外出务工,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未发现被执行人廖仕友、安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廖仕友、安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廖仕友、安徐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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