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桂娟与贵州融润房开公司、李隆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2
申请执行人谭桂娟,女。

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隆中,男。

被执行人李隆中,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红民长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隆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给郭华款项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14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隆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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