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隆中,男。
被执行人李隆中,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红民长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隆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给郭华款项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14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隆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红民长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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