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永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波申请执行石永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石永红支付申请人李波人民币75 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石永红受伤住院,申请人李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石永红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卫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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