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滕娟,女,汉族,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成建云,男,汉族,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斌,男,贵州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桃溪河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谌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河畔桃诗园零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80XXXXX-4。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桃溪河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滕娟、成建云购房款等合计350633元及利息72454元,赔偿滕娟、成建云237178.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执行费83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桃溪河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桃溪河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800000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拨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海尔大道支行,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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