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侯世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南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世军偿还杨国奎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1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侯世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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