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丰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永。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李家庆等人工资111896.90元、赔偿金498327.8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50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726.7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彭 鑫
二○一四 年 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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