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平,董事长。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建国村。
被执行人遵义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益江,董事长。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众磊城投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230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300000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拨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海尔大道支行,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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