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小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东联线石龙渔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雷小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付兴德,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付兴德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付兴德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0075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拨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海尔大道支行,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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