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
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延安中路40号兴中元大厦11楼C座。
负责人董伟鹏,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名,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电梯安装尾款50510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6604.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10元,执行费886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700000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拨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海尔大道支行,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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