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尤克丹,男,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刁丽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刁丽丽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又平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270元,本案执行费7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刁丽丽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刁丽丽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款项划拨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贵州银行遵义海尔大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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