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刘正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黔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
法定代表人 邵奎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黔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黔渝化工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承担违约金12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3415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案调解书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黔渝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81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遵义市黔渝化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者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一四 年 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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