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耀纯,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何洪明,男。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何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何洪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何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遵义市何记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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